私闖民宅四案研讀

刑法 §306 侵入住宅罪

私闖民宅四案研讀

兩件有罪、兩件無罪,恰好湊成兩組對照:一樣是上門討債,一件成罪一件不成罪;一樣主張「我可以進去」,一件被駁一件被採。差別不在行為外觀,而在事前有沒有被明確拒絕、以及外部事實能不能支撐行為人的說法。

法條依據

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6 條
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無故隱匿其內,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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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8 條第 1 項
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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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件拆解

一般說的「私闖民宅」,法律上叫侵入住宅罪。條文拆開來看有三個重點。

  1. 客體不限於屋內。住宅、建築物、附連圍繞之土地、船艦都算。庭院、社區中庭、公寓樓梯間都可能落在保護範圍內,所以人站在門外也可能成罪。
  2. 兩種行為態樣。第 1 項是「侵入」;第 2 項是「隱匿其內」與「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」。進得去不代表待得住,合法進入之後拒絕離開,一樣有事。
  3. 告訴乃論。沒有告訴人提出告訴就不會追訴,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要留意。

本罪保護的法益是住居權,也就是住居場所的安寧管理支配狀態:住居權人有權決定誰可以進來、誰可以留下。要特別記住的是,這保護的是居住使用權,不是所有權,房子登記在誰名下並非重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