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鎖匠開了前妻的門,說「那也是我家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167 號刑事判決鄧耀明犯侵入住宅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被告與配偶感情不睦分居,配偶已更換原共同住宅門鎖,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。被告委請不知情的鎖匠開鎖,偕三名子女進入,事後配偶發現報警。被告辯稱「本案住宅亦是我的家,我有權利可以進去」,並主張是替子女拿開學用品。
被告與配偶分居後,找鎖匠開了登記在配偶名下的原住宅門鎖,帶子女進入,辯稱那也是我的家。法院指出本罪保護居住使用權,房屋歸誰所有已非所問,未得實際支配管理者允許入內即屬侵入。證據鏈清楚:早已換鎖、離婚調解時已告知不得擅入、非請鎖匠不得其門而入,足證明知無權。讓辯解崩解的是勘驗:他說替子女拿開學用品,畫面卻顯示取走香爐、銅缽、字畫,還說值錢的東西都拿光光,滯留數十分鐘,法院因而認定所得利益與居住私密的損害顯然失衡。可帶走的是:我也住過那裡不是抗辯,關鍵在案發時誰在支配;委由不知情鎖匠開鎖,成立間接正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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